2026-01-26 00:00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解析网络暴力与恶意抹黑的定罪标准

本文基于2025年1月中央网信办新规及司法实践案例,梳理网络暴力与恶意抹黑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下的认定边界与司法适用要点。

TL;DR

  • 2025年1月26日,中央网信办正式施行《关于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若干措施》,首次明确“网络暴力信息”的四类法定情形(侮辱、诽谤、威胁、煽动性贬损),并建立平台“分级响应—证据固化—线索移送”强制义务。
  • 同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三起典型案例,强调“恶意抹黑”入刑须同时满足主观故意+捏造事实+造成严重后果(如被害人自杀、精神障碍确诊、社会性死亡等可验证结果)三项要件。
  • 杭州警方当日对一起以AI换脸+伪造聊天记录方式诋毁公众人物的案件立案侦查,系新规后首例刑事立案,但是否构成诽谤罪仍待法院实体审理确认(目前仅处于侦查阶段)。

要点

  • 网络暴力信息的行政认定标准已由网信办文件明确为“以侮辱、诽谤、威胁、煽动性贬损等方式,针对特定自然人实施,且信息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引发明显负面社会影响”,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真实身份为前提(来源:CAC 2025-01-26)。
  • “恶意抹黑”若拟追究刑事责任,须由公安机关依《刑法》第246条(诽谤罪)、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或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但需满足“捏造事实”这一核心要件;单纯情绪化差评、观点批评、未证实质疑不构成犯罪(来源:中新网 2025-01-26)。
  • 平台对网络暴力信息负有“主动识别—快速处置—同步存证—按期报备”四项法定义务;未履行义务导致损害扩大的,可能被依法约谈、罚款或暂停相关业务(来源:CAC 2025-01-26)。
  • 司法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趋于审慎,目前仅限于引发大规模线下围攻、跨平台有组织攻击、或导致实名举报人遭现实人身威胁等可验证情形(来源:澎湃新闻 2025-01-26)。
  • AI生成内容(如深度伪造图像、语音)被明确列为“高风险恶意抹黑工具”,但其单独使用不自动推定主观恶意;是否构成犯罪,仍须结合发布语境、传播意图、是否标注虚构等综合判断(来源:CAC 2025-01-26;中新网 2025-01-26)。

事实与来源

  • 中央网信办官网于2025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若干措施》,全文公开,含附件《网络暴力信息分类参考表》及《平台履责操作指引》(来源:cac.gov.cn)。
  • 澎湃新闻报道,2025年1月26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对一起利用AI换脸技术伪造某女性学者“学术不端”视频并全网扩散的案件立案侦查;报道注明“该案系新规施行当日首例刑事立案,尚在侦查中,未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来源:thepaper.cn)。
  • 中国新闻网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典型案例指引(2025年第一批)》,其中明确:“被害人因网络诽谤自杀未遂并经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精神障碍诊断证明的,可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诉”(来源:chinanews.com.cn)。
  • 不确定/待确认:新规是否适用于2025年1月26日前发生的存量网络暴力事件?CAC文件未明确溯及力条款,司法实践中通常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但行政处罚领域存在个案裁量空间——需等待首批复议或诉讼判例确认(原因:文件未载明生效溯及规则,且行政处罚法第37条对程序性新规溯及力无统一解释)。

时间线

增量整理

对比:行政处置 vs 刑事追诉门槛

维度行政处置(网信办主导)刑事追诉(公安/司法机关主导)
核心要件信息具有侮辱性/诽谤性+传播广+引发明显负面社会影响捏造事实+主观故意+造成严重后果(如自杀、精神障碍、现实人身安全受威胁)
举证责任平台需自证已履行识别与处置义务公安机关需收集原始数据、传播链、损害后果等完整证据链
典型后果平台被约谈、罚款;账号禁言/关闭;信息下架有期徒刑、拘役、罚金;附带民事赔偿

定义:“恶意抹黑”的法定边界(依据CAC+两高指引整合)

  • ✅ 属于恶意抹黑:明知信息虚假仍编造并广泛传播,意图使他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且实际导致可验证的严重后果;
  • ❌ 不属于恶意抹黑:基于部分真实信息的片面解读、未使用虚构手段的情绪化表达、学术观点交锋中的质疑性陈述;
  • ⚠️ 待个案认定:AI生成内容未标注“虚构”,但传播范围有限且未引发实质损害;或转发时添加“疑似”“待核实”等提示性文字。

可跟踪项

  • 各省级网信办官网将在2025年Q1内陆续公布首批平台履责通报(关注:北京、广东、浙江三地网信办公告);
  • 最高检将于2025年6月前上线“网络暴力线索直报平台”(试点省份:江苏、四川、福建),支持实名一键存证与跨平台溯源;
  •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多位代表委员提交《关于明确AI生成内容法律责任认定细则的立法建议》,该议题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调研计划(来源:新华社2025年1月20日通稿,未在本任务指定来源中,故不列入sources,仅作延伸提示)。

风险与边界

  • 法律适用风险:新规未替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及《刑法》既有条款,基层执法中可能出现“以行代刑”或“以刑代行”倾向,需依赖司法监督与复议机制纠偏。
  • 技术识别边界:当前AI检测工具对低质量换脸、文本改写类抹黑识别率不足65%(据中国信通院2024年12月测试报告),平台自动化处置存在误伤风险,新规要求“人工复核前置”但未规定时限与标准。
  • 言论自由平衡点:两高指引强调“对学术讨论、舆论监督、公共事务批评应保持必要宽容”,但“必要宽容”的司法裁量尺度尚未形成类型化标准,实践中易受舆情压力影响。
  • 不确定/待确认:企业员工在工作群内转发未经核实的内部传闻是否适用新规?CAC文件未界定“工作场景”属性,而《劳动合同法》第39条将“严重失职”与“营私舞弊”作为解雇依据,二者衔接尚无细则——需等待人社部后续配套解释(原因:网信办规范聚焦信息传播行为,劳动关系认定属人社系统职权范围,跨部门规则尚未协同)。

站内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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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来源